2014年5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三項地方法規。6月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金正佳向社會發布法規的有關情況。省經濟與信息化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鄒生出席了發布會。
《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共有八章七十六條,分別是總則、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監管、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的主要亮點體現在:
一是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當前,以信息技術和新能源技術為引領的第三次工業革命正在世界興起,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和新一代通信網絡等新興信息技術及應用正醞釀重大突破,信息化與工業化加快融合并推動了人類生產方式產生新變革,信息技術與互聯網廣泛應用正深刻影響和改變著社會管理運作模式和人類社會活動模式。《條例》的內容圍繞當今信息化發展的潮流,對信息化領域出現的新技術推廣應用,包括推動兩化融合,三網融合,促進新一代互聯網、電子政務、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都作出了規定。條例出臺適逢其時、用逢其時。
二是符合廣東信息化發展的實際。《條例》對我省信息化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急需解決的問題,都作了制度性規定。如對信息化發展缺乏統籌規劃、重復建設問題,《條例》作出規定,強調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不得隨意修改,并按共建共享原則建設。如針對我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難的問題,“寬帶不寬”、“普及率低”、“資費偏高”等問題,《條例》要求政府應當將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建筑設施經規劃確定應建設公眾通信基站的,其建設時應當預留所需的機房、管道空間;要求國家機關、公共場館以及路燈、道路等建筑設施應當開放用于支持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光纖到戶配套改造,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當為光纖到戶改造提供便利條件,并不得違規收取任何費用。
三是切實體現立法為民、以人為本的精神。信息化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同時也要使廣大人民群眾享受信息發展的成果,《條例》的另一大亮點就是在促進生產服務、生活服務、公共服務的信息化成果由廣大人民群眾平等共享方面作出了許多規定。《條例》規定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不得與項目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簽署排他性、壟斷性協議,限制公民平等選擇服務商的權利;規定公共服務機構要準確、便捷地提供與民眾生活相關的公共信息服務;規定政府要為群眾提供網上辦事、建立個人網頁;規定了保護公民隱私的條款,在政府機關、醫院、學校、公園、圖書館、博物館、廣場、政務中心等公共場所免費為老百姓提供無線接入網絡服務的條款。《條例》還對垃圾信息也作了限制,規定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發送、傳播管理制度,發現違法、有害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技術措施予以消除并報告有關部門。此外,《條例》第四十五條還就促進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信息社會生活也作出了規定。
四是注重城鄉和區域均衡發展。為促進地區之間、城鄉之間信息化水平協調發展,《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全省信息化資源,完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信息化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促進信息化均衡發展;規定電信網、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向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延伸,依法實行城鄉統籌、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第四十八條還專門對農村信息化發展作出了規定。